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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建材公司诉X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刘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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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建材公司与X天文于2017221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合同期限:自201711日至20171231日止;第二条承运范围: 1.起运地点:嘉华水泥厂至马边县城,2.承运货物名称:P.042.5R(袋装)水泥、P.C32.5R(袋装)水泥......第四条运费定价:水泥运价统一为45/吨,黄磷渣运输及买本为57/吨;第五条运费结算:乙方按实际发生运输量每10天交一次票,待甲方审核后付款;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负责货物的组织和装车,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下车。乙方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完整,防止货物缺失、被雨水淋湿等,如出现以上情况,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货物在出厂12小时内到达目的地,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不能按时到达给工地造成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散装水泥在下货时,要尽量卸完,如出现磅差,单车磅差在正负千分之三以上,由乙方承担。2、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时、按要求送到工地,造成工地断料等情况,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处罚款1000元,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则处罚款1万元,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017年33日、310日,X天文雇佣的驾驶员X银贵驾驶川L68380号车为X建材公司分别向马边县运输水泥56吨、60吨,收货人在两张发货单上签名后,X天文将该两张发货单交回X建材公司,经X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审核后再向X天文支付运费。到201837日,因X建材公司未收到本案诉争的这两笔水泥货款,合计17980元,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天文支货物损失。

X天文认为自已是按照《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完了义务。在货物的运输期间没有发生过货物丢失、雨水淋湿的情况,也是按照X建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人员签收,并且经X建材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合同约定的运费支付给自已。运费都结算半年多了,X建材公司突然提出客户X兴才没有收到水泥并且要求自已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17980元,这简直就是找错了对象啊。虽然金额不大,但是给本人的名誉造成了影响,X天文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利,于是四处求助,后经人介绍,找到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情况:刘俊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看了对方的起诉书和X天文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X建材公司提起的讼诉存大很大的问题,X天文有胜诉的可能。于是我立即对问题点进行了分析并草拟了以下代理意见:1.X建材公司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X天文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争议,X建材公司提出客户没有收到货时,也是积极配合帮助,仅是因为时间太久,X天文与驾驶员记不得相关信息,电话通话清单也因超过了6个月而无法打印,并不像X建材公司所说的,不配合。2.X建材公司与X天文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X天文已经按照《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完了义务,在货物的运输期间没有发生过货物丢失、雨水淋湿的情况,也是按照X建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人员签收,并且经X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将合同约定的运费支付给X天文的,不存在X建材公司所说的客户没有收到货。如果真要是没有收到货,造成工地断料,客户早就向X建材公司投诉了,X建材公司也必然会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对X天文进行罚款处罚了。3.X建材公司不能收回货款,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X天文无任何关系。此案争议的两车货物系在201733日和310日送货,但X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到20179月才与客户对帐,发现客户不认可收到货物的情况,明显是X建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买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不能由承运人X天文承担。如果X建材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仔细点,不认可买方代签或者及时对帐核实,不给买方任何赖帐的借口,X建材公司收款难度就会降低很多。4.原告的维权途径错误。X建材公司与客户夏兴才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货款只能向买方主张才对。如果代签人是虚假的,则可能存在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X建材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在诉讼中,我及时向法院申请了本案讼争的运送这两批货的驾驶员季银贵和X建材公司销售员干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当时的运输情况和运费结算情况。庭审中经过多番的较量,包括法庭上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之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案号20181102民初2058号):驳回了X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建材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至此,本案得以尘埃落定,我作为其代理人,倍感欣慰,因为正义得到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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