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律师亲办案例
X汉忠诉X汽车运输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刘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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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X汉忠于201714日在X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运中心站购买车票,乘坐X汽车运输公司的车号牌为川AQ16X大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回乐山。830分许,当该车行至成乐高速公路59千米260米段时,郭某某驾驶川A72X号车,与庄某某驾驶的X汽车运输公司川AQ16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击,又与宋某某驾驶的川U68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迎面相撞,造成二人死亡及包括X汉忠在内的16人受伤。事发后X汉忠先后被送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救治,然后又转入中国五治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左侧枕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伴积气,枕骨骨折,L1-3横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于2017214日治疗终结出院,201773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十级。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X汉忠等18人无责任。

X汉忠本身经济条件不好、家庭负担比较重,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儿子。现在遇到这情况后,给他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火上加油,X汉忠万分焦急,四处求助。关键是X汉忠与X汽车运输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经人介绍,X汉忠找到四川正心律师事务刘俊律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代理情况:刘俊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看了X汉忠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的郭年龙已经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于是刘俊律师将思路转向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查看了现有的证据、协助X汉忠搜集了部分重要的证据、分析了案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草拟了起诉状。综合分析:X汽车运输公司作为公路旅客运输的经营主体,除应把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外还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X汉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直接侵权人郭年龙没有任何赔偿的情况下,X汉忠因乘车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X汽车运输公司来赔偿。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刘俊律师经过多番努力、精心的策划和实施,通过庭审的多番较量,包括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的努力之后,一审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案号20181102民初1604号):X汽车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X汉忠各项损失130236.7元。该判决支持了X汉忠的诉讼请求,X汽车运输公司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X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X汉忠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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